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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09.06.10 修正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 27 條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
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二、法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