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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之賽會成績及附件頒給獎金,並由本部於每次審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前項獎金分配比例,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隊)貢獻度研訂獎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並於賽前一個月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