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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營運收入有賸餘者,除雙方依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接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交由主辦機關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