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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進口專供射擊運動使用槍枝、彈藥者,以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及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所屬團體會員(以下合稱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為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進口槍枝、彈藥前,應檢附年度活動行事曆,並以書面載明槍枝、彈藥之廠牌、規格型號、型錄、數量、團體證明文件,併同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培訓計畫、選手名冊與備查函影本、靶場勘驗合格證明及槍枝彈藥庫房勘驗合格證明等文件,送中華民國射擊協會彙整造冊,報本部核轉內政部申請核配許可。
前項核配申請,每年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為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各級學校基於發展特色運動培訓需要,且經本部專案核轉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經內政部許可核配之槍枝、彈藥,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於進口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項核配許可文件及廠牌、型錄等資料,向內政部申請進口許可,並應於當年度辦理進口;其有天災或國外法令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延誤進口期限者,得向內政部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