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承辦單位應於原民運舉辦二年前成立原民運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籌備會委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承辦單位為學校或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二、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及運動設施單位主管。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教育文化處處長。
四、參加原民運之地方政府首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六、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七、原民運舉辦競賽種類之團體代表。
八、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原民運各項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之。
承辦單位除設籌備會外,並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專責處理運動競賽事宜。
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及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