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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原民運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
地方政府於預定舉辦年度三年前之七月至八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
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