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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原民運競賽場地,應以承辦單位現有競賽場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
前項競賽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認定;其有爭議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決定之。
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