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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參加原民運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住民族,其原住民族之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認定之。
二、年齡:依傳統民俗運動競賽規則及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原民運之選手,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賽規程及各運動技術手冊(以下簡稱技術手冊)規定,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