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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賽會競賽規程,由籌備處擬訂,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公告;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等,由籌備處會同相關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團體,參照規則擬訂,併同各該規則送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
籌備會應於比賽一年前公告前項競賽規程,並於比賽半年前公告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