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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賽會競賽種類如下:
一、競賽性活動:以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達福林匹克運動會(Deaflympic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nParaGames) 舉辦之競賽種類及項目為限。
二、聯誼性活動:以與體育相關之活動為原則。
本賽會舉辦之競賽種類,由承辦單位依身心障礙類別、場地設施及經費籌措等條件規劃,並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