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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全中運競賽分高中部及國中部,並各設男生組及女生組。
全中運以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為組隊單位;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以學校為組團單位。
前項組團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籌組選拔委員會,擬訂選拔規定,並辦理選拔事宜。
二、統籌負責具參賽資格之各隊(人)報名及審查事宜,並繳交執委會規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三、統籌負責各組隊單位之膳宿、交通及保險相關事宜。
參加競賽之運動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全中運比賽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
二、參加國中部者,不得逾十六歲;參加高中部者,不得逾十九歲。但女生組之運動員有生育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運動競賽小組審核通過者,得每胎延長年限二年。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為限。但輔導轉學者,不在此限。
四、經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校、機關、團體辦妥運動員登記。
前項第二款年齡,以計算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第四款運動員登記之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