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辦單位應於大運會舉辦一年前成立大運會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籌委會
) ,辦理各項籌備事宜。籌委會成員應包括:
一、主辦單位首長。
二、本會競技運動處及運動設施處處長。
三、教育部體育主管。
四、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舉辦競賽種類各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秘書長。
五、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七、中華民國國軍體育總會秘書長。
八、舉辦之競賽種類全國各單項協會秘書長。
九、其他:由主辦單位依事實需要,經本會核准後聘任之。
前項籌委會主任委員由主辦單位首長擔任之。
主辦單位得成立大運會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 ,並得依實際需要分組
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委會主任委員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