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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主辦之學校應於擬舉辦大運會前二年之二月至四月間,向本會提報申
辦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校務會議決議紀錄。
二、預定舉辦時間。
三、預定舉辦競賽種類、項目。
四、競賽場地規劃。
五、選手村、膳食與交通規劃。
六、經費籌編及財務計畫。
七、籌備會組織。
八、籌備工作預定進度。
九、其他:辦理大規模賽會經驗,藝文、表演、展覽與學術研討會等活動
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