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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大運會結束後,主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撰寫報告書,其內容應包含籌委會
組織成員、籌備處工作小組名單、參賽單位人員名單、舉辦種類 (項目)
競賽成績、參賽人數統計表 (以參賽單位統計) 、競賽人數統計表 (以競
賽種類統計) 、各客觀項目成績紀錄一覽表及檢討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