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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學校為辦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遴聘、成績考核、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應設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委員五人至七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審委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一項審委會於處理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合計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