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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任運動教練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或其他教學、輔導或訓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