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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七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審定前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前項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