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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精英獎除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外,各獎勵項目之評審,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選會:就依第三條規定受推薦之人選,評選出各獎勵項目入圍名單;各獎勵項目入圍人數或團隊,以不超過五人或五隊為原則。
二、決選會:就前款入圍名單,評選出各獎勵項目得獎人(隊)。
各獎勵項目受推薦人選經評審皆未達獎勵規定者,各獎勵項目得從缺。
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列入各該年度評選事蹟之重大國際運動賽會,得於初選會召開後,再行就各該賽會辦理第二次推薦及初選作業。
依前項評選入圍人數或團隊以不超過三人或三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