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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未按本會核定年度計畫執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或未按規
定辦理核銷,經本會通知改善者,應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核備。未依規定
完成改善前,本會得暫緩撥付次一期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