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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績優運動選手,分類如下:
一、特優運動選手: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獲田徑、游泳、體操前八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者。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一名者。
(三)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二、優秀運動選手:
(一)奧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者。
(二)亞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二名、第三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三)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第三名者。
(四)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五)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六)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田徑、游泳、體操前三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三、優良運動選手:
(一)奧運:取得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之參賽者。
(二)亞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四名至第八名,或其他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第三名,或其他非奧運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者。
四、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
(一)奧運:取得田徑參賽資格,或游泳達B標以上之未參賽者。
(二)亞運:取得其他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之參賽者,或其他非奧運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第三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