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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前條評選出之獎勵對象,得以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提供員工免費參加體適能檢測或體育課程。
三、優先受邀參加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活動。
四、視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補助。
五、其他有助於激勵受獎勵對象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方式。
受獎勵或補助之對象,其填具之表單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以同一事由獲得獎勵、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其受領之獎狀、獎座或獎牌,應予追回;已撥付補助款者,應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