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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會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
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本會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
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