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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者,應向本會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
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