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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運動設施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派員檢查。
檢查人員或其他教職員工發現運動設施有毀損時,應立即通報,並由學校訂定計畫修繕;其有影響安全疑慮時,應即進行安全維護措施,並儘速完成修繕。
前二項檢查、通報、安全維護措施及修繕,應作成紀錄,其紀錄應包括:設施名稱、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項目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