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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科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達六十分以上者為及格;術科測驗依操作方法正確程度、操作速度予以評定為及格或不及格。
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同時及格者,發給運動防護員證書。
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成績,其中之一不及格者,得保留及格之成績一年。
第二項運動防護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