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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防護:指各種體育運動之預防保健及安全維護。
二、運動防護員: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證書,於政府機關(構)、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執行運動防護業務者。
三、全國性運動防護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推廣運動防護或研究運動防護之學理及技術為宗旨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