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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運動防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出借或出租運動防護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隊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