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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運動防護員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一、因執行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個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二、執行業務時,不得從事涉及利益衝突,或為運動防護專業帶來負面影響之行為。
三、執行業務時,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四、執行業務時,不得透過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將執行運動防護業務所獲得訊息,用以影響運動競賽結果,或用於運動賭博以取得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