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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為第六條第一項之許可前,得徵詢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
項運動團體或其他運動團體之意見;其與國家利益或大陸政策有關者,並
得轉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徵詢,應定十日以上期間,由應詢團體表示意見;其不
同意者,應載明理由。未載明理由或屆期未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