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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發現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期限,自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至少應有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