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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加入大陸地
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
一、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團體直接或間接成員。
二、為前款以外之其他單項運動團體直接或間接成員。
三、為職業運動社團法人直接或間接成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資格者。
第三條所定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體育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由主管機
關於公告中同時訂定,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