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經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有損及國家利益之情事者。
二、申請書或檢附證明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
三、有前條第三項之情事,未申請變更者。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國家代表隊之徵召者。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