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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對於第六條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徵詢運動團體之意見,經表示不同意者

二、申請人同一申請案經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尚未滿六個月者。
三、有礙國家體育發展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