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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五條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測驗科目,規定如附件。
學科測驗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術科測驗分三站方式進行,每站均達七十分為及格。
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均及格者,發給指導員證書。
初級及中級指導員之測驗,其學科、術科測驗成績僅通過一項者,得保留二年,並於繳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檢定費用二分之一後,報考該不及格單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