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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全大運競賽分公開組及一般組,並各設男生組及女生組。
全大運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為單位組隊參賽(以下簡稱參賽學校)。
參加競賽之運動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經大專校院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予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並於全大運比賽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
二、應經本部委託之機關、學校或團體辦妥運動員登記。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
一、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二、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
三、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四、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
五、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
六、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七、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第三項第二款運動員登記之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前項第一款體育運動相關之系所及第二款至第七款資格認定之相關事宜,於全大運競賽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