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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承辦學校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大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學校依其規定辦理。
參賽學校職員及運動員之獎勵,由各參賽學校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