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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全大運優勝參賽學校、運動員之獎勵,分獎盃、獎牌及獎狀三種;其頒給原則如下:
一、錦標獎盃(獎牌):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者,其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
二、金、銀、銅獎牌及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
三、競賽項目獎狀: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
四、運動精神獎狀: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其實施計畫,由執委會定之。
前項第一款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參賽學校所獲各組各項金、銀、銅牌數,換算積分四分、二分及一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分數相同者,以金牌數計,次以銀牌數計,餘此類推。
第一項第二款競賽項目前三名及第三款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除一隊(人)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錄取二名。
三、五隊(人),錄取三名。
四、六隊(人),錄取四名。
五、七隊(人),錄取五名。
六、八隊(人),錄取六名。
七、九隊(人),錄取七名。
八、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前項各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參加資格審定或選拔之隊(人)數為準。但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