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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下列賽會及培(集)訓期間,應實施運動禁藥管制:
一、依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或國際體育組織規定,應實施運動禁藥管制之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及國際各單項運動錦標賽。
二、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
三、國家代表隊遴選及培(集)訓期間。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賽會(以下合稱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應設運動禁藥管制專責單位,並依本辦法、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組織及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相關禁藥管制作業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
第一項第二款賽會之運動禁藥管制專責單位成員,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舉(承)辦單位及運動禁藥管制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該專責單位之組織簡則,由各該賽會依其舉辦準則規定擬訂後,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