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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全國性體育團體。
前項補助金額,以核定計畫所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但因特殊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部補助辦理各該年度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
第一項核定計畫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並經核准後,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