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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選手及教練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選手:依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二、教練:依其實際指導帶隊之選手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發給獎助金及獎狀。
前項選手及教練參加之賽會種類及其項目、獲獎名次及其應得之獎助金金額,規定如附表。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賽會於我國舉辦,且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者,加發前項附表所列獎助金金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