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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6  條,除第 2  條第 1  款第 3  目與第 5  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返跑、第 2  款第 3  目、第 3  條第 4  款與第 7  款,及第 4  條第 4  款與第 7  款規定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瞬發力:立定跳遠。
(三)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五)心肺耐力:跑走或漸速耐力折返跑。
二、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心肺耐力:登階測驗。
(三)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肱二頭肌手臂屈舉及椅子坐立。
(三)心肺耐力:原地抬膝踏步。
(四)柔軟度:抓背測驗及椅子坐姿體前彎。
(五)平衡能力:椅子坐起繞物及開眼單足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