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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全民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
全民會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舉辦年之九月至十一月間舉辦;其會期以五日至十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