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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定之承辦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