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全運會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以奧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
二、選辦種類:由承辦單位以亞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評估後,擇定五種以下,報本部備查。
前項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項目及參賽人數,以奧運、亞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科目、項目及參賽人數為限。
前項競賽科目及項目,由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規劃,送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
符合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其報名數未達五隊(人)者,不予舉辦。
球類團體賽,其註冊數達八隊以上,且無法於全運會閉幕前完成所有賽程者,應先辦理資格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