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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體育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
查,並副知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