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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所定應檢資格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經依附表二所列檢定科目
檢定及格者,始得發給各該級登山嚮導員證。
前項檢定科目,以筆試測驗方式為之者,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
格;是非題部分採答錯者倒扣該題配分方式計分。以實作方式為之者,由
三位檢定人員,依應檢者所完成該科目之操作速度及操作方法之正確度,
以合議方式予以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