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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辦法修正前已核發之高山嚮導員證,得繼續使用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依其原核發之任務意旨執行嚮導工作,屆期該證失其效力。
持有前項高山嚮導員證者,於前項所定有效期間內,可逕行申請各級登山
嚮導員之檢定,不受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