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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體育課程之實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下列措施:
一、體育課程,應依既定課表時間及進度實施教學,不得停課或改授其他課程。
二、遇氣溫、天雨地溼或空氣品質不佳等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評估減少或停止實施戶外體育課程,並充分運用室內場地,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
三、具有優異運動潛能之學生,宜輔導其選修體育或加入運動代表隊,加強訓練指導。
四、應充分利用體育設備實施體育教學;設有游泳池者,應教授游泳課程,未設有游泳池者,宜安排校外游泳教學。
五、體育特殊教育班之授課,應依學生既有能力及特殊需求,訂定教材內容及實施個別化教學。
六、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