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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高爾夫球場應於興建完成後,檢送左列文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開放使用。
一、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政府機關免交)。
二、球場之完成圖說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影本。
四、球場所需用水之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五、球場管理規章(含開放供大眾使用規定)。
六、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所需之文件。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函送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開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