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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然人或法人得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
政府機關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得籌設公用高爾夫球場,提供國民使用。
前二項籌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